| 問 : |
義工於年中已做滿50小時,怎樣領取嘉許狀? |
| 答 : |
義工服務時數是每年截算一次,計算時間是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十二月至一月期間,各義工運動的參與機構將會收到義工服務嘉許狀的推薦表格,並由各機構推薦符合嘉許準則的義工申領嘉許狀。各義工必須將義工紀錄冊交予簽發機構查核,才可申領義工嘉許狀。 |
| |
|
| 問 : |
如何才可申請一本義工服務紀錄冊? |
| 答 : |
義工服務紀錄冊的簽發機構包括社會福利署義工服務分區辦事處(11個分區)及已登記成為「義工運動
」的參與機構,有興趣的人士可在上述機構登記成為義工,便可獲分發一本義工服務紀錄冊。 |
| |
|
| 問 : |
服務完成後,誰有資格為義工簽署義工服務紀錄冊?
|
| 答 : |
如有關活動是由簽發機構負責安排並能證明義工的參與時數,則該機構可任命一位職員負責簽署;如義工並非參與其本身簽發機構的活動,則須另開新頁,由任用義工的服務單位簽署。 |
| |
|
| 問 : |
怎樣才有資格加入成為簽發機構? |
| 答 : |
首先義工運動的參與機構必須是以下團體: |
| |
1. 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已申請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團體
2. 根據香港法例第310章商業登記的商業團體
3. 根據香港法例第332章職工會條例登記的職工會
4. 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的法定團體如醫院管理局、大學及宗教團體等
5. 各政府部門 |
| |
有興趣參與的團體,可填妥義工團體登記表,連同團體註冊證明一併交回推廣義工服務督導委員會秘書處。 |
| |
|
| 問 : |
我已不再參與簽發機構的活動,可否將已簽發的時數及紀錄冊,轉往另一間機構? |
| 答 : |
如義工須要轉往其他簽發機構,該義工必須請原有之簽發機構蓋印作實已記錄的服務時數,新的簽發機構須將該義工的時數轉移至新的紀錄冊,並由有關職員填上時數轉移及簽名作實,同時將舊的紀錄冊註銷及交回該義工。 |
| |
|
| 問 : |
我參加義工訓練課程,可否計算入服務時數之內?
|
| 答 : |
義工服務時數指不為任何物質及報酬貢獻社會而付出的時間,包括直接服務如:聯絡、策劃、籌備、執行及檢討;間接服務如協助單位日常運作。而義工訓練或制服團體的操練或為考取某種證書而作出的服務則不能作為服務時數計算之內。 |